*《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交易」為何更名為「兒少性剝削」?
1.「兒少性交易」往往被理解成「性交易」是兒少「自發」的行為,忽略兒少與成年人在年齡、身分、經濟條件及社會地位等各方面的權力不對等關係。
2.兒童及少年的心智發展未臻成熟,和他們發生性交易行為,是對兒童及少年的性剝削(大法官釋字第623號),性剝削之經驗,往往對兒少年產生永久且難以平復的傷害,對社會亦有深遠的負面影響。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重點:
1.擴大性剝削樣態。
2.兒少需求才是安置要件。
3.提供多元處遇模式。
4.增訂司法程序中的兒少保護。
5.網路業者需配合檢警調查。
6.增加相關罰則。
*發現疑似案例請撥打110或保護專線113舉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