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09914B號令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生效
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提升技職教育品質、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以下稱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類別及其對象:以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有下列各該補助類別規定之國內學校學籍之學生:
2.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2.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籍。
3.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4.具進修學校學籍。
5.具五專前三年學籍。
2.具私立進修學校學籍。
四、前點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學費補助。但同一學期已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或已享有政府各項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而重讀、轉學或復學者,不包括在內: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且家戶年利息所得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得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符合前二款規定及直轄市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規定者,得申請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家戶,其計算成員包括學生及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但已婚學生,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學生,其每學期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減去公立學校學費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高中、職校及進修學校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
2.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私立高中、職校 (非藝術類科)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金額為限。
3.國立五專前三年學生:補助金額以國立五專前三年學費平均值為上限。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額度高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學費標準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
六、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
①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②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生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生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2.其他各學期學生: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二)學生申請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者,學校應於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後,通知學生繳費。
(三)各校應提供免收取手續費之學雜費繳交方式。
七、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生:
1.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並加附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2.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或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對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視同放棄。
3.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對符合直轄市政府補助規定之學生,學校應協助其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依前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3.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領據一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經費。
4.依報送規格於規定期限內,上傳相關資料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資料如有異動,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逾期不予受理。
5.因特殊事故申請補辦者,學校得於當學期結束前專案審查認定,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
1.彙總各校上傳本部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與高職免學費補助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並將結果公告於彙報系統網站,以供申請學校查詢及下載。
2.各校掣據及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報本部後,本部據以核撥經費。
3.本部將視情況抽查各校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私立學校之辦理情形,並列入私立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審核依據。
4.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流程。
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分別退還學生已依規定繳納之學費及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屬學校學生向本部申請各類補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要點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四)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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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96875A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ㄧ,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ㄧ,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開會時,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ㄧ。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四條 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一。
學生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二。
第五條 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第七條 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八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九條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第十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第十一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者,準用第四條附表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學生免納學費條件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附表一 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學生就讀學制
(具有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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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公私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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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總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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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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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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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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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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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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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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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高中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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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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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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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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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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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學程
(二、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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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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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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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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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學程
(二、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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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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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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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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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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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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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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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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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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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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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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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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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免納學費: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補助學費全額。
註2:定額補助:除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按學生戶籍所在地,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戶籍所在地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補助六千元。
二、 戶籍所在地高雄市:高雄市政府補助五千元。
三、 戶籍所在地前二款以外其他直轄市、縣(市):教育部補助五千元。
附表二 102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學生就讀學制
(具有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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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公私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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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總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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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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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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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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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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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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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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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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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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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高中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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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學程
|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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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學費
|
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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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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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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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學程
|
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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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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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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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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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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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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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
無補助
|
私立
|
差額補助
|
定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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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免納學費: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補助學費全額。
註2:差額補助: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程齊一學費差額補助相關規定,補助私立學校學費與公立學校學費之差額。
註3:定額補助:除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按學生戶籍所在地,依下列規定補助:
一、 戶籍所在地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補助六千元。
二、 戶籍所在地高雄市:高雄市政府補助五千元。
三、 戶籍所在地前二款以外其他直轄市、縣(市):教育部補助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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