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永年中學高中部103學年度起獎學金辦法
經103.01.23第17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本校高中部,特訂本辦法。
二、獎學金項目:
(一)入學部分:
1.依在校學業成績(各學期總成績平均)校排名在全年級百分比為準。
(1)普通高中入學第一學期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甲等:各校排名3%(含)以內者:獎助學金50000元整。
乙等:各校排名5%(含)以內者:獎助學金40000元整。
丙等:各校排名8%(含)以內者:獎助學金30000元整。
丁等:各校排名12%(含)以內者:獎助學金20000元整。
(2)綜合高中入學第一學期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甲等:各校排名13%(含)以內者:獎助學金50000元整。
乙等:各校排名15%(含)以內者:獎助學金40000元整。
丙等:各校排名18%(含)以內者:獎助學金30000元整。
丁等:各校排名22%(含)以內者:獎助學金20000元整。
2.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等第為準。
(1)普通高中入學第一學期獎金發放標準:
甲等:國中教育會考5科精熟:獎助學金50000元整。
乙等:國中教育會考任4科精熟及1科基礎:獎助學金40000元整。
丙等:國中教育會考任3科精熟及2科基礎:獎助學金30000元整。
丁等:國中教育會考任2科精熟及3科基礎:獎助學金20000元整。
(2)綜合高中入學第一學期獎金發放標準:
甲等:國中教育會考任4科精熟及1科基礎:獎助學金50000元整。
乙等:國中教育會考任3科精熟及2科基礎:獎助學金40000元整。
丙等:國中教育會考任2科精熟及3科基礎:獎助學金30000元整。
丁等:國中教育會考任1科精熟及4科基礎:獎助學金20000元整。
(二)在學部分:
為鼓勵在學成績優秀同學持續努力以赴,自高一第二學期起,發給在學獎學金,各種獎學金之等級與名額以各學期之全年級同類群排名核定如下:
1.學期成績在同類群排名3%以內者:獎助學金12000元整。
2.學期成績在同類群排名5%以內者:獎助學金8000元整。
3.學期成績在同類群排名8%以內者:獎助學金5000元整。
4.學期成績在同類群排名12%以內者:獎助學金3000元整。
三、助學金項目:
兄弟姊妹同時在校就讀優待,第二位註冊學雜費打九折,第三位註冊學雜費打八折,第
四位註冊學雜費打七折,由應繳學雜費內扣除。
四、獎助學金得擇優核計,不得重複領取。如學期成績有任何一科不及格取消次學期全部之獎學金,俟學期成績合於標準,次學期依其標準恢復應獲之獎學金,核定名額不得遞補。
五、上述獎助學金皆不含政府補助款。獎助學金與政府補助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公私立高中職免學費政策)處理原則如下:
(一)學生於註冊時如有先繳學費,學校收到補助款馬上轉發給學生。
(二)學生於註冊時如未先繳學費,學校收到政府補助款補足學費差額。
獎助學金以劃撥方式進入學生帳戶,不得領取現金,如次學期轉學者,獎學金作廢;又
中途轉學者,追溯就學以來享有之全部獎助學金,如數繳回。
六、凡在學期間受記小過處分,取消下學期獎學金;記大過處分,不得享有往後獎學金,當學期已領獎學金者,如數追回。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經董事會審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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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永年中學國中部103學年度起獎學金辦法
經提案103.01.23第17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優秀國小畢業生就讀本校國中部,特訂本辦法。
二、獎學金項目:
(一)入學部份:(適用國中一年級上學期)
1.凡國小班上第一名畢業者(班級畢業成績,附成績證明),獲頒獎學金20000元整。
2.凡國小班上第二名畢業者(班級畢業成績,附成績證明),獲頒獎學金10000元整。
3.凡國小班上第三名畢業者(班級畢業成績,附成績證明),獲頒獎學金5000元整。
4.永年文教基金會競試成績前3%以內者,獲頒全額註冊學雜費獎學金。
5.永年文教基金會競試成績前5%以內者,獲頒獎學金20000元整。
6.永年文教基金會競試成績前8%以內者,獲頒獎學金12000元整。
7.永年文教基金會競試成績前12%以內者,獲頒獎學金5000元整。
(二)在學部份:(適用國一下學期起)
為鼓勵在學成績優秀同學持續努力以赴,自國一第二學期起,發給在學獎學金,各種獎學金之等級與名額以各學期之全年級排名核定如下:
1.學期成績在全年級排名前3%以內者,獲頒獎學金12000元整。
2.學期成績在全年級排名前5%以內者,獲頒獎學金8000元整。
3.學期成績在全年級排名前8%以內者,獲頒獎學金5000元整。
4.學期成績在全年級排名前12%以內者,獲頒獎學金3000元整。
三、助學金項目:
(一)國小教職員工子弟學區內(彰化縣市、嘉義縣市及雲林縣)國小教職員工子弟。
1.入學部份:(適用國中一年級上學期)全額註冊學雜費獎學金。
2.在學部份:(適用國中一年級下學期起)如本辦法二之(二)
(二)兄弟姊妹同時在校就讀優待,第二位註冊學雜費打九折,第三位註冊學雜費打八折,第四位註冊學雜費打七折,由應繳學雜費內扣除。
四、獎助學金得擇優核計,不得重複領取,最高上限為全額註冊學雜費。助學金因故未如期提出申請者恕無法補申請;如學期成績有任何一科不及格取銷次學期全部之獎學金,俟學期成績合予標準,次學期依其標準恢復應獲之獎學金,核定名額不得遞補。
五、凡獲獎助學金者,一律用以抵繳本人下學期部份註冊費,不得領取現金,如次學期轉學者,獎學金作廢;又中途轉學者,追溯就學以來享有之全部獎學金,如數繳回。
六、凡在學期間受記小過處分,取消下學期獎學金;記大過處分,不得享有往後獎學金,當學期已領獎學金者,如數追回。
七、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經董事會審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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