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永年中學學生住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05月20 修訂
壹、 目的:為增進學生住宿品質,維護宿舍安寧與安全,確立良好讀書環境,藉配合宿舍管
理及輔導考核之實施,特訂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貳、 宿舍申請、分配及退宿
一、 申請
(一) 欲申請住校者,於生輔組調查通學住校狀態時提出申請。
(二) 住校以一學期(以學校行事曆為準)為原則,得於學期中申請住宿或申請退宿。
(三) 宿舍學年住宿期間,為開學前一日至結業為止,高三、國三下學期以畢業典禮為離宿日期,但高三及國三若因考試問題,得申請延長至考試結束或學期結束。
(四) 學期中申請住宿需填寫「狀態異動單」申請,住宿費用則由總務處依規定收費。
(五) 凡患有法定傳染病或其他突發性嚴重急症者,如心臟病、精神病、傳染性皮膚病、氣喘、蠶豆症等,申請時應據實告知,校方為保護其他住宿生之安全,得不予核准其申請。隱瞞上述病症經申請核准住宿者,一旦察覺或病情發作則需無條件搬離宿舍,若於住宿期間發生任何意外事件,本校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二、 退宿
(一)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1. 休學、退學、轉學、畢業。
2. 自願退宿。
3. 勒令退宿。
4. 經證實感染後天免疫症候群(帶原及發病)者。
5. 對依前項第4款退宿之學生,學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
(二) 嚴重違反宿舍規定情節重大或精神病突發者,影響同學安全時,依規定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來校辦理退宿。
(三) 住宿費退費依總務處之規定為之。
(四) 住校生經勒令退宿者或自願退宿者,不得再申請住校。
(五) 學期中途退宿需填寫「狀態異動單」。並於生效日三天內將個人物品搬離宿舍。
三、 特別規定:
(一) 宿舍學生幹部由男、女舍監指派表現優秀之高年級學長、學姐擔任。
(二) 寢室由舍監安排,高中部依不同學制分配;國中部以同年級同班級分配為原則。
(三) 寢室床位一經排定,不得私相調換,不得睡同一張床。
(四) 住宿學生於寒、暑假宿舍關閉前,應將個人所有物品攜回或由舍監安排指定放置地點置放整齊,寢室內全面淨空,以配合宿舍整體消毒、修繕維護工作進行。
(五) 原住宿生經舍監考核,不適合住校者取消申請資格。
(六) 住宿生之平日表現得做為下一學期住宿申請之考量依據。
參、 宿舍作息時間及一般規定
一、 作息時間表
男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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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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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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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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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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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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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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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宿舍起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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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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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宿舍起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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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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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宿舍;由舍監檢查寢室內務,各寢室留一名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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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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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宿舍;由舍監檢查寢室內務,各寢室留一名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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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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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餐廳就位點名。用餐畢,回班級參加早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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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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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餐廳就位點名。用餐畢,回班級參加早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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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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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宿舍置放物品、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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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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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宿舍置放物品、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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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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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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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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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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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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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餐廳就位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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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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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餐廳就位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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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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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晚自習(依指定之教室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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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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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晚自習(依指定之教室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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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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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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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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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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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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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晚自習(依指定之教室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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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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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晚自習(依指定之教室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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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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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盥洗、洗衣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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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20:4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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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宿舍、關閉宿舍大門
點名、宣佈事情;申請延長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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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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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名、宣佈事情;申請延長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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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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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盥洗、洗衣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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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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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室熄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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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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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室熄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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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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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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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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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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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般規定
(一) 點名
1. 早、晚餐點名時,依舍監指定之地點實施。
2. 晚間自習應準時於18:00依舍監安排之教室就位點名,不得逾時。
3. 宿舍幹部若協助點名時應確實,如有包疪情事,將予以嚴懲。
4. 各項點名遲到者以違規記點處份;不到者警告以上處份,如有其它違規情形則處份加重。
5. 因故未能參加早、晚點名者,須確實回報舍監,擔任幹部之同學切勿隱瞞欺騙,若經查獲加重處分。
6. 各項點名無故不到達者,依住宿獎懲規定處分之。
(二) 用餐
1. 依規定時間至餐廳用餐,除交通導護學生或其它必要勤務外者得提早或延後用餐外,其餘住宿生需一律到齊。
2. 餐廳用餐完畢後,各桌次應將餐桌擦拭乾淨,並將餐盤、湯鍋擺放整齊,椅子兩兩相疊放置餐桌下,抹布清洗後攤開晾於桌緣,勿揉成一團。
(三) 自習
1. 平日18:00前按編排就位,不得趴桌上休息或睡覺。如有特殊原因者經向舍監報備核准後,得回宿舍休息。
2. 生病需要就醫者,一律於19:20前至學務處完成登記,由舍監載送。
3. 自習期間除非舍監同意,否則不得離開座位走動。
4. 禁止討論功課、講話及看報紙及看違反規定之書籍。每逢星期五晚自修第二節時,得閱讀優良之課外書籍(以圖書館借閱之書籍為原則),但若遇段考時,前一週之星期五則不開放閱讀課外書籍。
5. 晚自習時間仍需穿著學校服裝。
(四) 延長自修規定
1. 宿舍內規劃延長自修教室,開放時間為22:00~01:00。每個整點前十分鐘至該整點之間(10分鐘),開放同學輕聲討論問題(音量以兩人聽到為限)。
2. 另開放於寢室內延長自修至23:00(限國三以上年級),逾時仍欲延長自修同學,請至延長自修教室
(1)欲延長自修同學可自組六人編一寢室,同時須向社監室提出申請,經核可後編排寢室位置。
(2)同寢室以同年級為準、不限班級,但必須以普、綜高為區別。
(3)寢室延長自修不得討論,凡經查有走動、講話喧嘩、聽音樂、講手機等等違反宿舍規定者,立即取消該學期寢室延長自修,並依違反宿舍規定加倍處罰。
3. 凡申請開放延長自修之寢室,若於學期結束前查無違規情事,該寢室成員每人簽記嘉獎乙次;而另有特別優良者,視情況酌予提高獎勵。
(五) 其他
1. 所有的盥洗、個人清潔動作及洗衣服等,均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2. 22:00熄大燈就寢後禁止在宿舍內隨意走動,欲繼續夜讀者,依舍監指定之位置實施延長自習。
3. 延長自習若有違自習規定者,不得再申請延長自習。
4. 若遇段考前一週,得於寢室內延長自修至23:00,惟仍需遵守宿舍之規定,若違反規定,則於下次段考前取消在寢室延長自修之權利。
肆、 返家、補習及請假外出之程序及規定:
一、 返家:平日或假日返家,應先填寫請假單,導師核准後,送交學務處查核。
二、 補習:
(一) 參加校外固定補習者,填寫請假單,導師核准後,送交學務處查核,但仍需向舍監面報每週固定請假天數。
(二) 補習後按規定時間儘快回宿舍,勿在外逗留,銷假後按宿舍之規定作息。
三、 臨時外出:一律由家長親自到校,應填寫假單或親自向舍監請假,經舍監核准後,始可離校。
四、 一般規定:
(一) 休假日最後一天返校時間為21:00前收假完畢,請同學自備晚餐或先行用餐,進宿舍後不可再外出。
(二) 收假日之熄燈時間為22:00。
(三) 當晚因故未能返校者,仍需向宿舍以電話辦理請假手續,以便人員有效掌握。(若申請收假日之隔日早上返校者,無需向舍監電話請假)
(四) 平日請假返回宿舍時不得夾帶違禁物品。
伍、 內務規定
一、 個人內務
(一) 床舖舖平,棉被、枕頭放置整齊,最後覆蓋學校罩單,大小與床切齊,力求平整。
(二) 衣服收入個人置物櫃關好,床鋪邊不可吊掛物品。
(三) 書桌整理乾淨,桌椅不可吊掛、擺放物品,椅子靠攏。
(四) 鞋子及臉盆整齊放置床下,上舖放右邊,下舖放左邊。
二、 全寢內務
(一) 寢室內之打掃、清潔,由各寢學生負責排定整潔輪值表,並按表實施。
(二) 除了上述的位置,若有擺放物品者一率登記;浴廁、垃圾桶、值週工作不完善亦登記違規。
(三) 其他項目由舍監或宿舍輔導教官視設備狀況另行統一規定並於開學後乙週辦理內務示範。
三、 內務檢查
(一) 平時檢查由舍監為之,教官得不定期檢查。
(二) 以寢室為單位,每天檢查,登記優缺點並公佈,公佈之缺點列入違規登記。
陸、 行動電話、隨身聽(MP3、MP4、MP5)使用規定
一、 行動電話使用申請:欲攜帶行動電話到宿舍者,應依規定向舍監申請。
二、 行動電話使用規定:
(一) 可使用時間為20:30~22:00。
(二) 20:30向舍監領取使用,需於22:00前繳回舍監室保管。
(三) 請自備備用電池,並於返家時完成充電動作。宿舍不提供充電服務。並嚴格禁止私接插座充電。
(四) 僅可使用通話及傳簡訊功能,不得相互傳送不雅之影片或圖片,違者取消申請使用資格。
三、 隨身聽(MP3、MP4、MP5)使用規定:
(一) 可使用時間為20:30~22:00。
(二) MP3、MP4、MP5螢幕不得大於1.5吋。
(三) 僅可於寢室內使用,不得邊走邊聽或大聲唱出干擾他人。
(四) 僅可使用耳機收聽,不得外接擴音器、喇叭等。
柒、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考量實際情形修正後公告之。
天主教永年高級中學宿舍學生住宿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 99年5 月20 日修定
一、 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 住宿生之各項行為,視情節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議處。該要點未規定之行為,得依本規定懲處之。
三、 全學期之個人違規紀錄及綜合表現,得做為下一學期申請住宿之依據。
四、 凡因表現不佳遭勒令退宿者,於次學期不得申請住宿。
五、 舍監得依住宿生個人每週表現紀錄,向生輔組做以下建議。
(一) 表現優良之幹部、公差得依其個人表現酌予獎勵,其獎勵由舍監編列建議名單,由生輔組審核簽陳,獎勵內容參照校內班級幹部之規定。
(二) 晚自習榮譽班全學期未退出者得建議嘉獎以上、小功以下之獎勵。
六、 違反以下規定者,登記違規乙次:
(一) 宿舍各項集合、用餐、自習點名遲到三分鐘以上者。
(二) 各項集合、自習未依時間作息,或未報備擅自暫時離開五分鐘以內者。
(三) 未依規定時間起床而賴床者。
(四) 床下內務檢查不合格者。
(五) 床舖內務檢查不合格者。
(六) 桌椅內務檢查不合格者。
(七) 在寢室晾掛衣物(包括床、桌、椅、牆、衣櫃外..等處)。
(八) 在寢室放置箱子或旅行袋(背包)等大型物品,未依舍監要求放置者。
(九) 因故無法按時返校,未請家長通知舍監者。
(十) 在宿舍中喧嘩、嬉鬧、奔跑者。
(十一) 自習時講話、吃東西、發出怪聲、妨礙他人看書、看報紙、打瞌睡者,上述各行為得獨立且連續登記。
(十二) 其它合於登記違規者。
七、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得處份勞動服務:
(一) 第六條各款違規之累犯,經勸誡改善情形不佳者。
(二) 逾時收假時間短暫,且無正當理由者。
(三) 破壞宿舍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者。
(四) 各項集合、自習因故未到未事先報備,或擅自暫時離開3分鐘以內初犯者。
(五) 在宿舍中喧嘩、嬉鬧、奔跑及影響就寢後寢室安寧,情節輕微者。
(六) 其它合於記處份勞動服務者。
八、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得記警告乙次(含)以上之懲罰:
(一) 宿舍各項集合、用餐、自習點名因故未到而未事先向舍監報備者。
(二) 在宿舍中喧嘩、嬉鬧、奔跑經勸告未改善者。
(三) 各項集合、用餐、自習點名遲到,一週內合計達兩次以上者。
(四) 私相調換寢室床位,或睡同一張床。
(五) 擅自在宿舍中會客,或偕同非住宿生進宿舍。
(六) 未經他人寢室人員同意,私自進入他人寢室,經該寢室人員提出異議者。
(七) 勞動服務無故未到者。
(八) 擔任寢室長點名不實非蓄意者。
(九) 破壞地面、牆壁、及一切公共設施之整潔,或隨地丟紙屑、散置雜物及塗污牆壁等破壞整潔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 請假返家而未返家者。
(十一) 其它合於記警告者。
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得記小過乙次(含)以上之懲罰:
(一) 擔任幹部、寢室長故意點名不實者。
(二) 宿舍各項集合、用餐、自習點名無正當理由未到者。
(三) 寢室內存放或使用火燭,或電熱器、蚊香、火柴、打火機以及其他易燃或具危險性之物品者。
(四) 未依規定請假或未完成請假程序離校者。
(五) 未依規定使用手機及隨身聽(MP3)者。
(六) 其它合於記小過者。
十、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乙次(含)以上之懲罰:
(一) 夜間爬圍牆離校者。
(二) 以非正當方式出入宿舍者。
(三) 攜帶不良、有妨礙身心健康之書刊、影片、電子檔案等者。
(四) 就寢後未經舍監許可打開宿舍大門者。如為突發事故應於事後立即向舍監報告。
(五) 竊取他人財物者。
(六) 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指導及糾正,態度惡劣者。
(七) 遇緊急事件(如地震、火災、水災等),未聽從教官、宿舍管理員及自治幹部之指揮。違反規定致影響公共安全者。
(八) 其它合於記大過者。
十一、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除依規定懲處,並得勒令退宿:
(一) 不假離舍未返家者。
(二) 請假外出後從事非法行為者。
(三) 竊取他人財物者。
(四) 各項點名無故不到三次以上者。
(五) 就寢後未經舍監許可打開宿舍大門,有危害宿舍安全之顧慮者。
(六) 住校期間屢次犯錯不服勸導及學業成績明顯退步者。
(七) 住宿學生擅接電源,因不遵守規定造成財物損壞,除勒令退宿外,並須照價賠償。
(八) 不服從宿舍管理人員指導及糾正,態度惡劣情形嚴重或經誡戒未能改善者。
(九) 其它因個人行為導致宿舍有安全顧慮者。
(十) 其它合於勒令退宿者。
十二、 本辦法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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