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鼓勵學生勇於認錯並激勵其改過遷善,期使犯過學生獲得註銷「懲罰紀錄」之機會,以維護其自尊與榮譽並進而培養其積極奮發向上,勇於負責之決心。
貳、銷過範圍及限制:
一、範圍:凡學生犯過並受警告、小過、大過處分者,為予以學生有改過銷過之機會,自受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之日起觀察輔導滿「警告:3週以上、小過:6週以上、大過:3個月以上」,均可依規定提出銷過申請,並經導師及學務主任於銷過申請日蓋印同意。
二、限制:凡合於下列之一者,不得提出或再提出銷過申請:
(一)、提出申請當次銷過未完成前,再受其他之處分,則不得再申請當次之銷過。
(二)、考察期間再受記警告以上之處分者,撤銷當次之銷過申請,並不得再申請之。
(三)、學生因抽菸遭處分者,於申請銷過前,應先經體衛組實施戒菸教育至少 3小時,並於觀察輔導期間每週經儀器檢測,證實違規行為確已有明顯改善,始予實施銷過。
參、銷過之要求:
為以鼓勵代替懲罰,銷過方式以行為改善為之:
一、受警告1次懲罰者,導師約談輔導2週,銷過期間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
二、受警告2次懲罰者,導師約談輔導4週,銷過期間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
三、受小過1次懲罰者,導師約談輔導6週,銷過期間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
四、受小過2次懲罰者,導師約談輔導12週,銷過期間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
五、受大過1次懲罰者,導師約談輔導18週,銷過期間不得有任何違規記錄。
肆、銷過處理程序:
一、凡經懲處觀察輔導期滿者,始得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銷過申請單」(附件)填註基本資料,並知會生輔(體衛)組及班級導師,由學務主任於銷過申請日期欄蓋印同意。
二、學生完成申請手續後,親自保管「銷過申請單」,並自行利用時間帶著「銷過申請單」接受導師及師長約談輔導,由生輔組(體衛組)或導師予以簽核認證。
三、導師約談輔導時間,則由學生事先與導師約好時間進行約談即可。學生表現若符合導師期望,導師則得於約談欄簽章認可。
四、依規定完成師長約談輔導之學生,請於規定之完成日三天內將申請單送繳學務處生輔組核銷,以完成銷過程序。
伍、考核時間與核銷權責:
一、考核時間自申請銷過日起至銷過完成日止,若銷過後又犯校規,則取銷本次銷過資格。
二、完成銷過程序時,由生輔組審核資料,呈請學務主任核准後,將名單送繳學務處幹事完成註銷之作業。
陸、注意事項:
一、考核期間,若遺失銷過申請單,則視同放棄申請銷過。
二、未依期程完成導師約談輔導所需之週次者,視同未完成銷過。
三、凡經核准註銷之處分,仍按規定扣除其原犯過學期內之採行成績,但不列入功過累計之計算,當其需要申請在學「操行成績證明書」時,均不再註記。
四、凡核准註銷之處分,均於學生「操行考查記錄表」內加蓋「依章核銷」章,註銷其處分。
五、功過累計逾二大過二小過公佈之受文者,於上學期經核准撤銷留校察看後,於下學期採行基本分數以八十分計算。
柒、其他規定:
一、對已公佈銷過完成之學生,如經他人檢舉或發現有虛偽造假或矇敝之情事者, 除視情節懲罰當事人外,撤銷其已完成之申請,並保留其原來之處分。
二、對已核准銷過之學生,予以公佈之,不另個別通知。
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列校務會議中討論議決並陳校長核准後修正。 |